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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一个鞋业界朋友写的股东合作协议书

作者:甘炮  更新时间: 2007-12-06   浏览人数:42571  评论:16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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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一个鞋业界朋友写的股东合作协议书

 

 

股东合作协议书

 

合作人甲方:

性别:       出生年月:           户口所在地:

身份证编号:

 

合作人乙方:

性别:       出生年月:           户口所在地:

身份证编号:

 

合作人本着公平、平等、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:

 

第一条    合作宗旨

 

1  为开创成功的事业,共同打造世界鞋业品牌;

2  企业利润最大化是我们的共同目标;

3  在经营过程中,始终要确保股东的利益是最重要的;

4 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、共同劳动,共担风险,共负盈亏。

 

第二条    合作经营项目及范围

 

1  合作经营制鞋企业;

2  合作经营由本制鞋企业延伸和投资的其他行业;

 

第三条    合作期限

 

合作期限为(      )年,自(     )年(     )月(     )日起,至(     )年(     )月      )日止。

 

第四条    出资额、方式、期限

 

1.合作人甲方以现有制鞋设备、场地、客户资源及现金方式出资,计人民币(        )元,占总股份之80%。

2.合作人乙方以技术方式出资,计人民币(        )元,占总股份之20%。

3.各合作人的出资必须在(     )年(     )月(    )日前交齐,实行统一财务管理。

4.本合作出资共计(         )元人民币。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合作方共同财产,不得随意请求分割,合作终止后,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各人所有,至时按股份予以返还。

 

第五条    盈利分配与债务承担

 

1  盈利分配:

A·合作人根据全年经营状况协商决定是否进行盈利分红;

B·按股本比例为依据,按比例分配。

 

2  债务承担:

 

合作后产生的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,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,按合作人的出资比例偿还。

 

第六条    入股、退股、出资的转让

 

1.  入股:

 

A·需承认本协议;

B·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;

C·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

 

2  退股:

 

A·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;

B·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股;

C·退股需提前(    )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并经全体合作人同意;

D·退股以退股当时的财务状况进行结算,不论何种方式出资,均要以现金结算;

E·未经合作人同意而擅自退股且对合作造成损失的,要给予相应赔偿。

 

3  出资的转让:

 

A·合作人有转让自己的出资。

B·转让时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,如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,第三人按入股对待,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。

 

第七条    合作负责人和其他合作人的权利

 

1.甲方为合作负责人,其权限为:

 

A·对外开展业务,订立合同;

B·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;

C·出售合作的产品(货物),购进常用的物品;

D·支付合作债务;

 

E·每月领取活动金费(      )元;

 

3  乙方合作人的权利:

 

A·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;

B·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;

C·检查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;

D·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;

E·负责管理产品样品的开发设计和制造;

F·每月领取活动金费(      )元;

 

第八条    禁止行为

 

1.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,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;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,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。

2.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合作事业竞争的业务。

3.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其他同行业合作项目。

4.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,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。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。

 

第九条 合作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

 

1.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:

A·合伙期届满;

B·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;

C·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;

D·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;

E·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;

 

2.合伙终止后的事项:

A·即行推举清算人,并邀请中间人(或公证员)参与清算;

B·清算后如有盈余,则按收取债权、清偿债务、返还出资、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;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,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,其价款参与分配;

C·清算后如有亏损,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,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,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,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。;

 

第十条纷争的解决

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,应共同协商,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。如协商不成,可以诉诸法院。

 

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。

 

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,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。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

 

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,合作人各执一份,送中间人各存一份。

 

 

合作人(签名/手印)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中间人(签名/手印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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